学院全体博士研究生:
根据《我校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》(地大校办发〔2018〕33号),现将2018-2019学年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参评对象
1、参评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、取得正式学籍、完成注册手续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(不含委培生,含“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”)2014级-2018级直博生、2015级-2018级博士生、2017级-2018级硕博连读生。
2.学业助学金的评定每年一次。参评成果为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取得的成果。参评论文成果应为学校认定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,在研究生院公布的被警示期刊(http://graduate.cug.edu.cn/info/1144/4371.htm)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。
二、评定等级及配套投入
等级 |
比例 |
学业 奖学金 |
国家 助学金 |
学业助学金 |
基本 总金额 |
|
学校投入 |
导师配套 |
|||||
一等 |
15% |
10000元/年 |
15000元/年 |
15000元/年 |
≧16000元/年 |
56000元/年 |
二等 |
40% |
10000元/年 |
15000元/年 |
12000元/年 |
≧12000元/年 |
49000元/年 |
三等 |
45% |
10000元/年 |
15000元/年 |
8000元/年 |
≧5000元/年 |
38000元/年 |
三、学业助学金评定基本条件
(一)基本条件: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遵守法律法规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3.诚实守信,品学兼优;
4.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。
(二)其他条件
1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博士学业助学金:
(1)未经学校批准或无正当理由,在每学年开学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学费、住宿费,未完成注册手续的;
(2)有不及格课程的;
(3)因私出国留学、疾病、创业、从事国内外志愿者服务工作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;
(4)有学术不端行为的;
(5)未经导师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的;
(6)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;
(7)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的。
2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国家学业助学金:
(1)有不及格课程的;
(2)因私出国留学、疾病、创业、从事国内外志愿者服务工作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;
(3)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。
注: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者,取消其当年奖助学金评定资格或全额追回当年已获得的奖助学金。
四、学业助学金评定办法
根据《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综合素质考核表》版进行评选(加分细则与规范与国家奖学金综合素质考核表一致,请在备注栏写明加分项目)。
五、材料提交及评审
符合评选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填写《海洋学院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评定综合素质考核表》(附件1),纸质档及支撑材料于9月30日(周日)下午5点前交到学工组(东区综合楼A1801办公室),电子档发送到cuipeng@cug.edu.cn,并统一命名为“学号+姓名+联系方式”。
9月30日-10月7日:学院根据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审核申请人加分情况。
10月8日—10月11日:第二轮公示。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10月8日下午5点前当面到主楼326登记反映。
10月12日:公布最终分等级情况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负责解释。
学院
2018年9月25日